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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条硬核!高邮出台15条帮扶政策与企业共渡难关
2020/2/10

2月7日晚,《高邮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15条政策意见》正式出台。 

当下的新冠肺炎疫情让不少企业遭遇短期困难,在即将开工的关键节点,高邮及时推出一系列扶持政策,就是要和企业共渡难关。

此次高邮从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稳定企业员工队伍、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等关键环节,提出了4个方面共15项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高邮一家本土企业负责人看到此次出台的15条政策意见后激动的表示,可以说每一条都切中了我们企业当下困难的关键点,大部分都量化了帮扶的额度,体现了政府和企业共渡难关的决心。

纵观这十五条政策,为了让企业能够在做好防控的前提下顺利复工复产,高邮对2月份(2月10日-2月29日)顺利复工,且防疫及安全生产措施到位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按企业3月份开票销售(具体以税务局口径为准)1%的标准给予防疫物资补助。

针对当前的防控形势,高邮鼓励企业开展网上人力资源洽谈活动,及时将线下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转向线上,将采集到的就业岗位信息通过主流媒体、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推送和发布,供求职者浏览获取。企业吸纳本地人员新增劳动力就业的,按实际新增人数给予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50%的补助,期限为6个月。

与此同时,高邮要求金融机构要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安排不低于10亿元再贷款资金,对银行申请运用再贷款资金进行专项考核。银行要压降成本费率,承担抵质押登记、公证服务等费用。

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高邮此次发布的15条政策中明确。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国有主体开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创园等各类载体,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附  文件全文

高邮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15条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扬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保障有序开工、稳定人员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企业在做好防控工作前提下复工复产

1、对响应号召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需要提前开工的企业,视企业规模和员工数量给予一次性5-10万元防疫物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2、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未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且防疫措施到位的企业,视企业规模和员工数量给予5-10万元一次性防疫物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3、对2月份(2月10日-2月29日)顺利复工,且防疫及安全生产措施到位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按企业3月份开票销售(具体以税务局口径为准)1%的标准给予防疫物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税务局、财政局)

4、积极协助复工企业代购或储备防控防疫物资,安排专人驻点指导重点企业开展防疫工作和复工准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各乡镇园区)

二、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5、开展网上人力资源洽谈活动,及时将线下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转向线上,将采集到的就业岗位信息通过主流媒体、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推送和发布,供求职者浏览获取。企业吸纳本地人员新增劳动力就业(未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新增人数给予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50%的补助,期限为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6、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7、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必须缴满12个月)失业保险费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各类企业,返还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8、继续执行1%(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9、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调整还款计划、延迟付息、减免逾期利息、信贷重组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随意抽贷、断贷、压贷的银行,压缩财政资金存放。对疫情期间出现贷款逾期的企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行)

10、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安排不低于10亿元再贷款资金,对银行申请运用再贷款资金进行专项考核。银行要压降成本费率,承担抵质押登记、公证服务等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人行、农商行、各村镇银行)

11、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

12、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政策规定的15天期限内,免息使用市级企业发展资金,期限为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发生的新增融资担保,免收担保费,期限为6个月。(责任单位:市国投公司)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3、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税务机关不得加重处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4、切实减轻受困纳税人负担。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及时调查核实后准予调整定额,并简化停、复业办理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5、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国有主体开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创园等各类载体,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办)、各乡镇园区、相关国有企业)

中央、省、扬州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市、乡镇(园区)两级联动,要加快惠企政策兑现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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